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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方法不对,违法!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和贾某乙驾驶黄色电动气阀使用电鱼设备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陡河干流河道内进行捕捞,被公安民警发现并查扣电动气筏一艘、电鱼所需设备电瓶两块、电机一台、渔网抄一根,野生鲫鱼三条。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水资源法律,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于2023年11月16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7日,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208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贾某甲和贾某乙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作出后,二被告均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2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

检察官提醒

水生生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却有人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使用电鱼设备、采用炸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爱护水生资源,保护鱼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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