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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时间:2022-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在天津市东丽区赤海路一桥下将停放在桥下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之后伙同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盗窃来的车辆,到天津市宁河区进行销赃,但没有成功。二被告人于2020年12月11日凌晨,想去唐山市再次销赃,由于无钱支付高速费,便商议盗窃商店,当二人开车至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裴庄村一路边超市时,趁超市无人,用一把铁锤砸碎超市窗户玻璃后,进入超市内盗窃玉溪、黄鹤楼等香烟16条,现金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2758元。 

被告人郑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都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郑某、杜某某以前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过刑罚,但却不吸取教训,又走上了犯罪道路,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要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突破法律底线而谋取的财富,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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