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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做优“不起诉+” 打造轻罪治理检察“新名片”
时间:2023-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真没想到,咱一个农村老百姓,也当了一回‘志愿者’。谢谢检察官给我这样的机会,我乐意来湿地做志愿服务,看了这么多受伤救助的鸟类,疼在心里。我以后要和亲朋好友们多讲讲一起爱鸟护鸟的事情。”近日,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孙某某在生物多样性检察公益生态保护基地进行公益志愿服务中,面对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时动情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基地教育、护鸟竞翔


让“捕鸟者”、“买鸟者”变成“护鸟者”、“志愿者”,公益诉讼检察在法治实践中探索前行。初秋的十月,曹妃甸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鸥鸟翔集、鹭鹳翩飞,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画面。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具有不可代替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精神价值和社会价值。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好生态检察卫士,是检察机关必须答好的“时代之问”和“使命之问”。通过设立公益生态保护基地,旨在共同推动巩固公益诉讼工作成果,传递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理念,构筑绿色生态检察屏障,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自生态保护基地自揭牌成立以来,先后有中小学校学生、人大代表视察组、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来到这里进行科普教育和观摩学习。随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广的社会公众走进生态保护基地,基地教育的辐射作用、示范效应、带动活力日益凸显,促使在全社会唤起爱护野生动物、保护大美自然的群体意识,弘扬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形成“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多元化协作”立体化生态保护模式,实现办理一个生态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的良好效果,用心用情用力以法治之力和检察之名守护美丽的曹妃甸滨海湿地。


集中训诫、行刑衔接


“真心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了我们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但是,不起诉既不是“不诉了之”,也不是“一放了之”。检察机关立足打击与治理并重,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向前一步,把集中训诫开在生态保护基地,目的就是以“训”触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当事人对责任的履行。这次参加集中训诫的当事人有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有的在集市上非法收购野生鸟类,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到上述当事人犯罪原因系自身喜欢养鸟而非杀害或者贩卖鸟类,且未造成鸟类死亡,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刑’并不等于‘不罚’,‘不诉’也不等于‘不惩’。检察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取得实效。”办案检察官一再向案件当事人及在场其他人员强调,不起诉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将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同时,实现“罚当其错”和“罚当其责”,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无缝有效衔接,使涉案人员受到应有惩罚,有助于警示涉案人员和教育周围群众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目前,检察机关对这些违法情形相同的案件进行了合并,并以类案监督方式,向主管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公益服务、齐心合力


不起诉案件中的公益服务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劳务代偿这种修复方式,公益服务具有自愿性、主动性和社会性,但是两者在宣传教育意义上却不谋而合。涉案人员主动参与公益服务和志愿劳动,不但反映出其真心认罪悔罪,还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在轻罪治理中彰显检察担当,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涉案人员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真正让其认识到问题所在和错误根源,既能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严肃,也能体会到法律的人文关怀,帮助其更好地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检察机关的这些举措也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自愿原则,教育引导涉案人员主动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付出相应的劳动,激发其主动修复社会关系、争取回归社会的内驱力和行动力。这次在生态保护基地开展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中,涉案人员帮助湿地工作站进行了联合巡护、清理鸟粪、张贴宣传等生态养护工作,得到了湿地工作站的及时反馈和认可满意。今后,检察机关还将凝聚各方合力,主动拓宽与本地爱心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互动,引导涉案人员多途径、多方式、多样化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努力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不断提升轻罪治理成效。


现场勘查

保护鸟类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下一步,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秉持双赢共赢多赢的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根据不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做优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更好地发挥好检察机关在一体发力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节约治理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惩戒犯罪与公开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贡献检察力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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