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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 “检察+民政”合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4-0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又对民政部门提出的撤销被告人监护权申请一案,依法支持起诉,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案是芦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又是在民事检察领域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动全社会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
12月20日,芦台区检察院在重庆市巫山县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向巫山县民政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害人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

12月25日,巫山县民政局接到建议后,指派专人迅速启动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权相关调查程序,并依芦台区检察院建议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


12月27日,芦台区检察院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一直以来,芦台区检察院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检察担当。


【普法知识】

一、什么是监护权?


《民法典》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权?


1、《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检察机关对撤销监护权案件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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