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省A市某检测公司与某资管公司达成约定,由某资管公司收购该省B市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两年内再由某检测公司实控人甲回购该股权。2019年5月,甲所任职的某基金公司投决会决议以650万元收购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由甲代为处理股权收购事项并将该资金转入甲个人账户,后甲将该650万元支付给某资管公司用于其个人回购某生物公司股权。在某资管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甲后,甲又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权转让至其本人新成立的某技术公司。同时,某生物公司将2018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500余万元转至某技术公司。2019年9月,某技术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18%的股权转让至某基金公司。
2024年9月,某基金公司股东乙报案,后甲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同年10月,甲向A市检察机关提交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并反映其与报案人乙之间存在投资纠纷。检察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定,甲与乙之间确存投资纠纷,甲最终将约定股权转让给某基金公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甲所占有的500余万元系涉案股权在某基金公司受让前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该案于2025年6月被依法撤销。此后,检察机关了解到因甲被限制出境无法与外商会面,其实控的非涉案企业订单下滑,某涉外合作项目搁置,为此,检察机关督促及时解除对甲的限制出境措施。甲及时赴境外洽谈业务,先后与多家境外知名企业建立合作,非涉案企业国际订单量同比增长150%。同时,某涉外合作项目外商决定在原计划投资3000万美元基础上追加投资1亿美元,该项目现已作为当地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销案件、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