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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前,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间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
时间:2024-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八五”普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大力推进法治唐山建设,增强社会法治观念。特此开设〖八五普法专栏〗,多角度展示全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前

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

行政拘留期间

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人:安徽省太和县检察院 丁振华


咨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吗?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错误的行政拘留也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只是赔偿机关是公安机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应包括行政拘留,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一并赔偿。


解答专家张红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行政拘留错误引起的国家赔偿属于行政赔偿,作出该行政拘留决定的机关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见,刑事拘留引起赔偿的情形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引发国家赔偿的,其赔偿义务机关可能相同,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个是行政赔偿程序,一个是刑事赔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的仅是刑事赔偿,不适用于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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