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完全采纳丰润区检察院两件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对存在销售假药行为的药店和相关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是丰润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首次涉猎医药领域。
丰润区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因在其经营的丰润区乐某堂大药房销售假药、宣某某因在其经营的丰润区益某堂大药房销售假药,均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销售假药罪并处以刑事处罚。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二人受到刑事处罚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二人及实施销售假药行为的丰润区乐某堂大药房、丰润区益某堂大药房进行行政处罚。
丰润区院经过前期细致到位的调查取证,向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两份,建议该局对存在销售假药行为的上述两药房及李某某、宣某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上述两药房、李某某、宣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对丰润区乐某堂大药房作出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对李某某、宣某某作出了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另查明,丰润区益某堂大药房已经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